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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冯坤仑与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坤仑,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13-1号原告:冯坤仑。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仑与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坤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建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2000)国用字第007**号】。原告以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部分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建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2000)国用字第007**号】。查封冯坤仑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失,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查封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