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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建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庆和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国土资源局,张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树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庆和。建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庆和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建国土资行罚字(20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执行依据,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建国土资行罚字(20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了建国土资行罚字(201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了(2013)建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书,处罚决定书和行政裁定书所载明的被处罚人(即被执行人)是张庆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姓名为张庆合。本案被执行人姓名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一致,即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国庆审 判 员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