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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多珍与张龙龙、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多珍,张龙龙,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22号原告:姜多珍,女,193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多宝,居民。系姜多珍之子。委托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龙龙,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程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居民。系程杰妻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多珍与被告程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姜多珍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撤回对张龙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姜多珍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多珍撤回对张龙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