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章俊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波,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