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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俊英、朱秀芹与于汉坤、房中雨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英,朱秀芹,于汉坤,房中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英申请执行人:朱秀芹,被执行人:于汉坤委托代理人:于洪合被执行人:房中雨本院在陈俊英、朱秀芹请执行于汉坤、房中雨身体权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71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泽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