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潘秋凤、莫献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秋凤,莫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潘秋凤,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莫献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潘秋凤与被执行人莫献文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献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秋凤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于2016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莫献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莫献文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记录信息。被执行人莫献文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