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8民初字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光宇与王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宇,王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字1426号原告:曹光宇,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王雷,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光宇与被告王雷加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曹光宇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光宇负担。审判员 齐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