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字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光宇与王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宇,王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字1426号原告:曹光宇,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王雷,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光宇与被告王雷加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曹光宇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光宇负担。审判员 齐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