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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孔令飞与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飞,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590号原告:孔令飞,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尤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飞诉被告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尤涛的工资收入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尤涛在莒南县临商银行账户为62×××18上的存���2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秀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