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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恩志、刘佳旺诉射洪县风行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志,刘佳旺,射洪县风行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569号原告刘恩志,男,汉族。原告刘佳旺,男,汉族。被告射洪县风行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继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志、刘佳旺与被告射洪县风行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志、刘佳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志、刘佳旺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志、刘佳旺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31元,由原告刘恩志、刘佳旺负担。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春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