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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宗振忠与许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振忠,许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宗振忠,农民。被执行人许自强,农民。宗振忠与许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沾河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沾河商初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歧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