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宗振忠与许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振忠,许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宗振忠,农民。被执行人许自强,农民。宗振忠与许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沾河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沾河商初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歧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