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乙解除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91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原告之父亲。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贾 赟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