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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乙解除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91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甲,系原告之父亲。委托代理人王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贾 赟代理审判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