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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催字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催字06号申请人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孟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2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人大连创新零部件制造公司,收款人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金额150000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5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聊城科信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那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