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悦,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安肃镇三岔口村。代表人张宝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康明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春,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被上诉人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应依据保险人所代为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天津市景华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第三者被上诉人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徐水大件运输分公司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因未约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且诉讼标的数额符合原审法院受理的标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09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