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5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5民初79号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房某,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邓某乙,男,瑶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217。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免于收取诉讼费。审 判 长 欧书勇审 判 员 莫新号人民陪审员 郭青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燕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