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董迎东与日工(上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迎东,日工(上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迎东,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工(上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木下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梅,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迎东因与被申请人日工(上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工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迎东申请再审称:其虽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其情况符合有关伤残等级的标准,故日工工程公司应支付其医疗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54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日工工程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驳回董迎东要求日工工程公司支付85410元医疗补助金之诉请是正确的,董迎东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董迎东所述的伤残等级未经相关部门的鉴定,故原审对其要求日工工程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8541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董迎东的再审事由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迎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迎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