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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323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虎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生一女王某。2015年8月15日,双方因经济发生纠纷后,原告被赶出家门。此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祖母打伤住院。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现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已生有一个女孩王某。原告离家后,为了和好被告及亲友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叫,并未殴打原告祖母。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真诚希望原告和被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孩王某,现随被告生活。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因经济发生纠纷后原告去了娘家,后被告及亲友多次去原告娘家劝叫。劝叫中,双方亲友多次发生争执,致其亲戚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关系尚好,已生有一个孩子。双方虽因家庭经济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朱某与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虎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