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与被告程琳、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徐勇,程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商初字第2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8号。代表人王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香,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汉族,1977年6月4日生。被告程琳,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街口支行)与被告徐勇、程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行新街口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新街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树香,被告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新街口支行诉称,徐勇、程琳原系夫妻。2007年6月18日,农行新街口支行与徐勇、程琳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徐勇、程琳为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含跃层房屋向农行新街口支行借款1410000元。徐勇、程琳以上述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农行新街口支行按约发放贷款,但徐勇、程琳未按约还款。农行新街口支行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徐勇、程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确认农行新街口支行对徐勇、程琳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秦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徐勇、程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农行新街口支行委托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为此支出律师费3642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同时,徐勇、程琳与农行新街口支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农行新街口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徐勇、程琳支付农行新街口支行支出的执行阶段律师代理费36420元;2、农行新街口支行对徐勇、程琳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含跃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徐勇、程琳负担。被告徐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程琳辩称,农行新街口支行对于案涉贷款的催收并非必须聘请律师,对于律师费是否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由法院依法认定。如果程琳需要承担律师费,则应在拍卖抵押房屋的款项中支付,不应由程琳个人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贷款人农行新街口支行与借款人徐勇、程琳、保证人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新街口支行向徐勇、程琳提供贷款141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含跃层房屋;徐勇、程琳以上述贷款所购房屋向农行新街口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行使抵押权;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07年6月28日,农行新街口支行(抵押权人)与徐勇、程琳(抵押人)及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人)签订《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约定徐勇、程琳购买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含跃层房屋,向农行新街口支行借款并将前述所购商品房抵押给农行新街口支行作为贷款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徐勇、程琳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期间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农行新街口支行领取上述徐勇、程琳所购商品房的他项权利证书之日止。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农行新街口支行、徐勇、程琳、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07年6月28日,农行新街口支行依约向徐勇、程琳发放贷款1410000元。徐勇、程琳自2013年4月起未按时足额还款。农行新口支行于2014年7月16日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勇、程琳偿还农行新街口支行欠款本金1287913.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徐勇、程琳承担律师费72840元;3、农行新街口支行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含跃层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徐勇、程琳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作出(2014)秦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徐勇、程琳自该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农行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1287913.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30日的利息128936.31元、罚息2275.68元、复利5596.93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徐勇、程琳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行新街口支行律师费72840元;3、如徐勇、程琳不履行上述第1、2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农行新街口支行有权依法处置徐勇、程琳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室含跃层房屋,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徐勇、程琳未及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农行新街口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阶段事宜,为此支付律师费36420元。另查明,徐勇、程琳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室含跃层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9日以4643200元的价格经司法拍卖成交。以上事实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2014)秦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农行新街口支行与徐勇、程琳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虽然(2014)秦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诉讼阶段律师费的承担作出处理,但在徐勇、程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农行新街口支行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故农行新街口支行主张徐勇、程琳承担执行阶段的律师费36420元,具有合同依据,且该律师费已实际支付,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因此本院对于农行新街口支行主张徐勇、程琳承担执行阶段律师费3642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徐勇、程琳将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室含跃层房屋抵押给农行新口支行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故农行新街口支行主张就本案所涉律师费36420元在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徐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农行新街口支行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程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律师代理费364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徐勇、程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处置被告徐勇、程琳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佛城西路88号复地朗香别墅xxx幢xx室含跃层房屋,并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1元,由被告徐勇、程琳负担(被告徐勇、程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向本院预交,被告徐勇、程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 芃人民陪审员 李永春人民陪审员 王顺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