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洪岩与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洪岩,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毛洪岩。被执行人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8013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