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道颂与张道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颂,张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张道颂,男。被执行人张道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道富所有的财产一宗(其中享有变压器三分之二的产权)。后委托本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委托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财产中的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道富所有的动产一宗(详见表5-2-1和表3-10评估明细表,其中享有变压器三分之二的产权)作价39170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道颂抵偿债务。二、对剩余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