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孔荣芬、徐娅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荣芬,徐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孔荣芬。被执行人:徐娅飞。申请执行人孔荣芬与被执行人徐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孔荣芬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1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娅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徐娅飞尚应支付执行款61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娅飞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8幢2单元2层的房产,正在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徐娅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孔荣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