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易飞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49号罪犯梁易飞,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梁易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易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易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