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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石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运能申请执行黄北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能,黄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石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黄运能,男,1965年1月24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北京,男,1978年6月14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运能与被执行人黄北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石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运能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0.0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北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石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北京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