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珺蒨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珺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广州世纪绿洲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63号原告:李珺蒨,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95776-3。法定代表人:王俊,职务主任。负责人:郭中玉,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世纪绿洲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人:李玲,职务筹备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邓耘,该筹备组副组长。原告李珺蒨不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洞街道办)、第三人广州世纪绿洲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珺蒨委托代理人程磊,被告龙洞街道办负责人郭中玉及委托代理人刘智、梁晓惠,第三人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珺蒨诉称:原告是广州市天河区X路1194-2号1207房的业主。在世纪绿洲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三人筹备组的行为严重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委托李小桃向被告邮寄了特快���递,被告工作人员郭小林于2015年12月2日签收了邮件。原告发出《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要求被告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停止非法召开的业主大会。主要投诉内容如下:(一)第三人筹备组公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各期的委员分别由该期业主选举产生”。但在此次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的业主大会过程中,大部分业主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投票,并出现了交叉投票的情况,没有按照“各期的委员分别由该期业主选举产生”的规则进行,因此,本次投票应属无效投票。(二)公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十一条第2款第(1)项规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但是筹备组发布的《首届业主大会投票须知》第四条却规定,业主要将车位计入投票面积。筹备组设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中也要求业主将车位面积计算入投票面积。因此,筹备组制定的互相矛盾的规则严重违法。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与拟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抵触和冲突。拟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各期的委员分别由该期业主选举产生”,但选票却出现了交叉投票的情况,一期业主选举了二、三、四期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拟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车位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但表决票和选票却将车位计入了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三)在筹备组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公示期间,部分业主提出了异议。筹备组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没有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修改后的草案重新进行公示,严重违反程序。(四)两个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具备委员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告向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张剑文拖欠2015年5月份到2015年11月份物业管理费没有交纳,欠费金额为672.7元。陈淑玲拖欠2012年3月到2013年12月份物业管理费没有交纳,欠费金额为7917.8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张剑文、陈淑玲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被告作为设立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对原告的投诉应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作出相应的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原告发出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珺蒨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以此证明原告是天河区X路1194-2号1207房业主;2.《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以此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告发出投诉信;3.授权委托书、李小桃身份证,4.EMS邮件详情单,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李小桃发送特快专递邮寄投诉信给被告;5.交寄邮件收据、妥投证明,以此证明2015年12月2日,投诉信已由被告工作人员郭小林签收;6.《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以此证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向世纪绿洲全体业主发出公告,组建世纪绿洲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7.《关于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以此证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公示了世纪绿洲筹备组成员名单,被告单位代表为郭小林;8.《世纪绿洲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此证明2015年10月10日,第三人筹备组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公示;9.《对世纪绿洲和草案的意见》、《关于和草案的意见及建议》、收件回执,以此证明2015年10月23日,筹备组成员邓耘出具收件回执,收到世纪绿洲业主周全胜和李志英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10.《世纪绿洲及草案的一些意见》,以此证明2015年10月27日,筹备组成员邓耘出具收件回执,收到世纪绿洲业主黄卫东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11.《��届业主大会投票须知》、《、表决票》(样本)、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样本),以此证明投票须知要求业主将车位面积计入投票权数,表决票样本将车位计入投票权数,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为四期选举;12.《关于延长投票期的通知》,以此证明2015年11月29日,第三人发出通知,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延长到2015年12月15日;13.拟表决的世纪绿洲《管理规约》(2015年10月28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10月28日),以此证明2015年10月28日,第三人筹备组张贴拟表决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以此证明世纪绿洲一期A10-604房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也选举了二期、三期、四期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各期的委员分别由该期业主选举产生”的选举规则,选票应属无效;15.《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1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以上述证据证明《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票将车位计入投票权数,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2款第(1)项“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的规定;1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以此证明业主交叉选举,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各期的委员分别由该期业主选举产生”的选举规则,选票应属无效;18.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张剑文、陈淑玲存在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19.第三人给蔡锦茂的回复函,以此证明第三人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蔡锦茂的意见;20.《告业主书》,以此证明第三人称“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已经修改并公示,且开发商、物业、街道知悉;21.第三人张贴《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照片,以此证明第三人张贴在小区内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2.筹备组成员黎涛发给建设单位利海集团代表周滨的邮件(2015年9月13日),以此证明2015年9月13日,筹备组成员黎涛向建设单位代表周滨发出《关于协助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23.筹备组成员黎涛发给建设单位利海集团代表周滨的邮件(2015年10月12日),以此证明2015年10月12日,筹备组成员黎涛向建设单位代表周滨发出邮件,将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初稿作为附件发送,具体内容见证据8;24.筹备组成员黎涛发给建设单位利海集团代表周滨的邮件(2015年11月23日),以此证明2015年11月23日,��备组成员黎涛向建设单位代表周滨发出邮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作为附件发送,具体内容见证据13;25.委托书,以此证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周滨作为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筹备组。被告龙洞街道办辩称:(一)被告作出答复的法定期限未届满,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可诉性。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告发出《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投诉第三人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应当为“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进行回复的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并未出现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原告在尚未届满即起诉的请���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二)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作出答复。2016年1月26日,原告经过调查后作出《关于的答复》,并于2016年1月26日送达原告。因此,被告已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作出答复,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成立,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依法具有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后,即向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调查了解情况。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将有关情况答复被告后,为���清原告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被告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20日、1月21日多次致电原告,其手机均关机。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其于2016年1月25日前来协助调查。被告经过调查后发现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答复与事实相符,遂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关于的答复》。被告作出答复的程序符合信访的要求。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可诉性,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且答复的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龙洞街道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以此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信访邮件;2.《告知函》,3.EMS快递底单,4.电话通知记录(2016.1.20),5.电话通知记录(2016.1.21),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开展调查;6.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答复书》,7.世纪绿洲筹备组会议记录(2015.10.24),8.世纪绿洲业委会筹备组会议记录(2015.12.11),9.《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10月28日),10.公示图片,11.公示图片,12.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情况说明,13.《关于业主候选人张剑文、陈淑玲欠缴物业费的更正说明》,14.陈淑玲管理费发票,15.张剑文管理费发票,以此证明被告依法向被投诉人开展调查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顺丰速运921645506367快递单,2.《关于的答复》,3.EMS1028849386418快递单及邮件查询单,4.顺丰速运921645506394快递单,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投诉进行了回复。第三人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7、8、13,被告提出异议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9、10、19、22-25,与本案无关,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6-1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提出异议不成立,第三人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5,原告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于当庭提交的证据1-4已超过举证期限,原告提出异议成立,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李珺蒨是天河区X路1194-2号世纪绿洲1207房业主。2015年12月1日,李珺蒨委托李小桃向龙洞街道办邮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投诉内容包括(一)公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第十九条严重违法;(二)公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车位不计投票权数,但筹备组在本次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又将车位计入投票权数,自相矛盾;(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后没有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示20天;(四)两个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张剑文、陈淑玲)不具备委员的任职条件。李珺蒨认为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龙洞街道办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停止非法召开的业主大会。龙洞街道办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2日签收了该邮件。因龙洞街道办未答复,李珺蒨认为龙洞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因此,龙洞街道办依法具有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工作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表决规则;(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第三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本案中,李珺蒨认为世纪绿洲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向龙洞街道办投诉,要求龙洞街道办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停止非法召开的业主大会,龙洞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龙洞街道办主张其已经在2016年1月26日对李珺蒨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作出答复,但是其当庭举证的顺丰速运921645506367快递单、《关于的答复》、EMS1028849386418快递单及邮件查询单以及顺丰速运921645506394快递单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李珺蒨不予认可,且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答复已依法送达给李珺蒨。因此,对龙洞街道办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珺蒨起诉龙洞街道办不作为理由成立,李珺蒨请求龙洞街道办应当限期对其投诉依法作出处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珺蒨的《立即停止世纪绿洲非法业主大会的投诉信》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龙洞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谭碧仪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懿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