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康×,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34号原告王×1,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王×2,男。被告康×,女。被告王×3,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康×、王×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审判员 斯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