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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志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志国,男,生于1978年5月17日,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团风县。2015年8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31日本院决定执行逮捕,团风县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2日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413117。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吴柳昀,被告人秦志国及其辩护人王志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秦志国在团风县得胜大道新天地动漫城二楼摆放8台具有退分功能的捕鱼类赌博机,以人民币兑换游戏分的形式供人参赌。被告人秦志国在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1年内,再设置8台赌博机供人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志国的供述材料;证人沈某、林某、邵某、王某、姚某的证言材料;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国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一年内,再设置八台赌博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志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原羁押13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国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甜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