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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肖秀云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秀云,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724-1号申请执行人肖秀云,女,汉族,1971年4月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肖秀云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1093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评估审计中。无其他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