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正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正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于永川,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正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恒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正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