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代平,王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437号原告康代平,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新兴镇康家滩村路场**号。被告王赟,男,住甘谷县油墨南厂。原告康代平诉被告王赟修理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赟从事汽车货运,经常在原告康代平的修理厂修车,至2008年3月4日被告王赟欠原告康代平修理费2400元,被告王赟写有借条一张。原告康代平要求被告王赟一次性支付修车费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康代平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代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洁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保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