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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518号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德县城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张满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陈旭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夏缠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的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腾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