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518号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德县城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张满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陈旭升,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夏缠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的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满子、陈旭升、夏缠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腾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