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计文、李松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文,李松谊,袁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计文,男,1969年3月18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松谊,男,1968年10月5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袁凤明,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关于计文与李松谊、袁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松谊、袁凤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计文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松谊、袁凤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李松谊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袁凤明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该工资发放账户,除此以外,被执行人袁凤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松谊、袁凤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计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松谊、袁凤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计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