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熊希明、苟亚妹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希明,苟亚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86号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希明,男。被执行人苟亚妹,女,系熊希明之妻。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熊希明、苟亚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20000元及诉讼费14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