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明武与纪雪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武,纪雪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2508号申请执行人金明武。被执行人纪雪瑛。申请执行人金明武与被执行人纪雪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纪雪瑛欠原告金明武借款40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6年5月20日前还清;如果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金明武可就被告纪雪瑛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纪雪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提供两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已被查封,正在拍卖程序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提供两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已被查封,正在拍卖程序中,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