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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翠玲与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玲,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黄翠玲。被执行人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