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翠玲与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玲,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黄翠玲。被执行人青岛庄正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