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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傲木业有限公司、叶元宗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钧。被执行人上海世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元宗。被执行人叶元宗,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胡桂英,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傲木业有限公司、叶元宗、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53,543元、违约金4,818元、诉���费1,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世傲木业有限公司、叶元宗、胡桂英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以外无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