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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2014)金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彻底破裂,从2013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近一年时间以来,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弥补。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被告继续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5月1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金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一直分居至今。双方生育女儿章**,现在被告家中读幼儿园,由被告父母照看。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任何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2014)金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至今。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章**一直在被告家中由被告父母照看,且女儿现在被告家中读书,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由被告继续抚养女儿章**至成年,原告自2016年5月份开始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3774元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章**由被告章某某抚养至成年,原告王某某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3774元,此款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2016年5月-2016年12月的抚养费2516元(8个月×314.5元/月)应在2016年9月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湾人民陪审员 吴 云人民陪审员 黄 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