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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琼与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胡琼,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法定代表人董清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瑞文,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胡琼与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970.05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账户中的存款303832.55元(该款系(2016)陕0117执190、192、194号案共同划拨),现申请执行人胡琼已将申请执行案款174765.55元领走。本案执行费500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