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王某,马某某,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王某,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以下简称城固县支行)与王某,马某某,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城执字第00421号、(2015)城执字第00423号两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351号、(2014)城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城固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苏某某均无存款,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351号、(2014)城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