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二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与皮文加、皮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皮文加,皮波,皮兴民,周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2862号原告王红,女,1970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刘小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文加,男,1967年10月生。被告皮波,男,1985年11月生。被告皮兴民,男,1957年8月生。被告周琦,男,成年。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王红诉被告皮文加、皮波、皮兴民、周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周琦非合伙人,仅是南康区美康涂料厂工作人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对被告周琦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