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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二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与皮文加、皮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皮文加,皮波,皮兴民,周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2862号原告王红,女,1970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刘小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文加,男,1967年10月生。被告皮波,男,1985年11月生。被告皮兴民,男,1957年8月生。被告周琦,男,成年。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原告王红诉被告皮文加、皮波、皮兴民、周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周琦非合伙人,仅是南康区美康涂料厂工作人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对被告周琦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