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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6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8701号原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毛渝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路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秀街2号行政楼213室。法定代表人刘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