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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健诉陈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陈传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247号原告高健,男,汉族,52岁。被告陈传英,女,汉族,54岁。委托代理人王建疆,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与被告陈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高健负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