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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正怀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26号罪犯袁正怀,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正怀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正怀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正怀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袁正怀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正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