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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与柳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柳建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22号原告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2232210381,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旬白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利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民,系该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建政。原告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建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柳建政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庭审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建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白河县白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