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一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一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一郎,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65(杏滨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王一郎缴纳社会抚养费112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蓝水凤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正琰速 录 员 苏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