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零建斗、林振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零建斗(绰号:阿升),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并处收缴赌资人民币十四元五角。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振峰(绰号:豆腐仔),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零建斗、林振锋和韦苦甘(另案处理)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北旧粮所小区对面镇北街的一间出租房楼内开设赌场,其中韦苦甘负责组织开设、控制赌场;零建斗负责帮忙抽水盈利;林振锋负责看路和管理进出赌场大门的开关工作。2015年9月9日下午,民警对该处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28名,收缴赌资10064.5元人民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某天,韦苦甘(另案处理)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江北旧粮所小区对面镇北街的一间民房的钥匙交给被告人林振峰,安排林振锋为进入该民房赌博的人开关门并望风,韦苦甘负责组织人员来该民房赌钱并在赌场内发牌、找补钱及抽头渔利。之后,被告人零建斗也来到该民房赌钱,并在韦苦甘的安排下帮忙抽头渔利。韦苦甘每天支付给零建斗、林振峰各50元或100元不等的报酬。2015年9月9日16时许,民警对该处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零建斗、林振峰在内的28名涉赌人员。事后,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收缴上述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0052.5元。另查明,被告人零建斗、林振锋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证人吴某妹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5时许,其到崇左市江州区镇北街一间居民房找“阿一”,其看见这间居民房的门口有一个高高瘦瘦的青年仔在门口看门,那青年仔告诉其屋里有人赌钱,其就进入屋内。其在屋内亲眼看见有个叫“文学”的人在那里看场,有一个叫“阿清”的人负责“抽水”,每次赌局抽水二十元至一百元不等,另一个叫“李万”的人在赌场内向他人放高利贷。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吴大妹辨认,其辨认出在屋外看门的青年仔是被告人林振锋,“阿清”是被告人零建斗。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男子是李某乙,负责看场的男子是李某丙。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零建斗等人开设赌场所用的房子的房主叫潘可平,潘可平和其是邻居,潘可平的房屋在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曾经租给本街居民“三九”使用,房租是其亲手向“三九”收取的,之后“三九”退租。“三九”退租后,其没有同意过任何人在潘可平家中开设赌摊,其也不知道那些赌博的人是如何进入潘可平家中。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过其辨认,其笔录中提到的“三九”就是李某甲。4、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下午15时许,其就独自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江北振兴街旧粮所对面的一间出租房内参与赌博,其去那里赌钱是因为李某丙叫其去做赌场托的,一起做托的还有一个叫王某甲的人。从2015年7月底开始,其去做赌场托有多次,每次李某丙都从赌场的“抽水”钱中发给其100元左右的好处费。该赌场里有三伙人负责“抽水”,一伙是李某丙,一伙是扶绥人“小肥”,一伙是外号“阿某”的零建斗。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廖某甲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小肥”是韦苦甘。5、证人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4时许,其到崇左市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对面的一栋天地楼一楼内的赌博,其看见赌场有一个人叫“扶绥仔”男子负责“抽水”,那个男子大约30多岁,身材有点胖,他每一局“抽水”20元、30元不等,“抽水”得的那些钱都放进装扑克牌的纸箱内。16时许,其在赌博现场被民警查获。在此之前,其还去过那里一次,时间大约是9月6日,那次有一个绰号叫“升仔”的男子在那里“抽水”。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农某甲辨认,其笔录中提及的“升仔”就是本案被告人零建斗。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到崇左市江州区江北靠近二桥桥头粮所附近一栋民房内参与赌博有三、四天时间,其看见在该赌场内负责“抽水”工作的主要是“小韦”,如果“小韦”去吃饭或者上厕所、休息之类的,就由零建斗顶替“小韦”“抽水”,他们每次“抽水”十元至三十元不等;林振锋是负责看路、放风和开关赌场铁门工作的。有一次其还看见一个叫“太平”的男子带来4个赌客到赌场里参与赌博。2015年9月9日16时许,其在赌场内被民警查获。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三九”,其知道其向潘叔租来的房子在案发前的10多天就有人在那里开赌场,但不是其同意开的,是开赌场的人自己拿其放在窗户上的钥匙开门进去的。其得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两次,其在参赌过程中看见一个扶绥男子负责“抽水”,看见林振锋也参与赌博。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甲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负责“抽水”的扶绥男子是韦苦甘。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参与赌博七次,其亲眼看见“小韦”负责“抽水”有四次,看见“升仔”负责“抽水”有三次,“抽水”的钱数多少是按照当局的赌资大小来定的。其每次进入赌场都是林振锋用钥匙开赌场大门让其进入的。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其辨认,其笔录中提及的“小韦”是韦苦甘;笔录中提及的“升仔”是被告人零建斗。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其到崇左市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旁的赌场赌钱,其在赌博过程中没有看见有人“抽水”,也不知道是否有人放风或看路,但其看见其老乡韦苦甘在赌桌上负责洗牌。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6时许,其在原江北粮所对面那段路的一栋两层楼房里赌钱时被民警查获。其到该地点赌钱已经多次,每次赌场开赌时,林振锋便会发微信叫其去赌钱,其每次去都是林振锋帮其开门。在赌钱的过程中,其看见过一名叫“细肥”的男子和零建斗轮流“抽水”,每次从赢家那里抽取10-20元不等。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乙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叫“细肥”的男子是韦苦甘。11、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4时许,“小韦”叫其去赌钱,其跟老乡“阿张”就到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旧粮所对面一出租房内参与赌博,当天为其开门的男子年纪约20岁,身高1.65米左右,体型偏瘦,短发,那天他穿一件彩绿色的短袖衬衣。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韦某甲辨认,其辨认出笔录提及的“小韦”是韦苦甘,负责在赌场门口开门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林振锋。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6时许,其因在崇左市江州区镇北街旧粮所对面的一栋二层楼房里以“大众三公”方式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去过该赌场赌钱两次,每次都看见零建斗和一个绰号叫“小肥”的男子轮流在赌场内“抽水”渔利,林振锋是负责在赌场正门帮来赌钱的人开门。13、证人农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到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旁边的赌场参与赌博三次,其知道负责开关该赌场入口处铁门的是一名年纪约20岁的男子,赌场内由一名外号叫“肥仔”的男子和零建斗轮流负责“抽水”。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农某乙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零建斗是本案被告人零建斗,负责站在屋外开关铁门的男子是被告人林振锋,“肥仔”是韦苦甘。14、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5时许,其开车拉两个人到崇左市江州区镇北街旧粮所对面一栋两层楼房内赌博,之后其也进入该房屋内参与赌博,其在赌场内看见有两个人负责“抽水”,一个叫“细肥”、一个叫“升仔”,他们两个人轮流“抽水”,还有一个绰号叫“高佬”的人放高利贷。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梁某甲辨认,其辨认出其笔录中提及的“升仔”是被告人零建斗,“细肥”是韦苦甘。15、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9日16时许,其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对面的一栋二层楼房内以“大众三公”方式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天其还听其他参赌人说只要介绍人来赌场赌钱就有20元至30元好处费。其每次去赌钱都见到一名绰号“小韦”的男子在赌场里“抽水”,还见到一名青年人坐在赌场正门旁边的一个水泥墩上负责看门。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某甲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小韦”是韦苦甘,站在屋外负责看门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林振峰。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对面一栋楼房内有人用扑克牌以玩“大众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其不知道那个赌场是谁开的,其只知道“阿锋”是帮赌场看路和守门的,而“阿某”和“肥仔”是负责在赌场里面“抽水”的,他们每天的“水钱”一般都在800元至1000元左右。除此之外,其知道那些人还在江滨街一个外号叫“三九”的男子家中开赌过,也在李某丙家的客厅里开赌过。“阿锋”的书名叫林振锋。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乙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阿某”是本案被告人零建斗,“肥仔”是韦苦甘。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知道崇左市太平镇镇北街旧粮所对面一栋楼房内的赌场有三个人负责营运和管理,一个叫“太平”,一个叫“小韦”,一个叫“伟雄”。“小韦”是一名男性青年,平时大家在赌场里叫他“小韦”或“扶绥仔”,他手部大臂上纹有一条龙状的纹身,“小韦”平时在赌场里负责发牌、“抽水”和作数(找补钱)。在该赌场里,“阿锋”是负责赌场入口处铁门的开关并望风;“阿某”在“小韦”上厕所时负责发牌、找补钱和“抽水”渔利。阿锋”书名林振锋,“阿某”书名零建斗,其曾看见“小韦”发工钱给林振峰和零建斗,还曾看见“小韦”和李某乙在赌场里分抽头渔利所得的钱。此外,“小韦”还曾在其家开赌过两次。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丙辨认,其辨认出笔录中提及的“小韦”是韦苦甘。18、证人黄某丙、蓝某甲、蓝某乙、许某、黄某丁、马某乙、岑某、吴某、梁某乙、梁某丙、韦某乙、廖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等人于2015年9月9日在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旧粮所对面的一间民房内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19、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江北旧粮所小区对面镇北街的一间无门牌的出租房,民警对该现场进行检查时,查获了零建斗、林振锋等涉赌人员二十八人,并对上述人员的赌资及扑克牌一副予以证据保全。20、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零建斗、林振锋已带领公安民警到本案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指认现场与勘查现场一致。2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零建斗、林振锋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其中零建斗被并处收缴赌资十四元五角;李某乙、李某丙等19名参赌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分别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并处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10038元。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零建斗出生于1984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振峰出生于1995年5月10日,二人案发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23、被告人零建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绰号叫“阿某”,2015年9月9日13时许,其到崇左市江州区江北旧粮所小区对面镇北街的一栋民房内参与赌钱,带去的钱输光后,其就接替“细伟”在赌场内抽水,不久后公安民警到该赌博点查处,其被民警查获,“细伟”则逃走。其知道赌场是案发前一个月开的,其参与赌场“抽水”有7次,每次“抽水”得的钱其都交给“细伟”,但其不知道开赌场的人是谁,也不知道“抽水”得的那些钱是怎么分配,其只是在每次回家时从林振峰那里得到50元或100元不等的报酬。林振锋是负责给赌场看路望风并给进入赌场赌钱的人开门。“细伟”是扶绥县人,大约26岁,他的左手大臂到胸口的位置纹有一条龙状纹身,但其不知道他的真名。24、被告人林振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绰号叫“豆某”,2015年8月的某天,“细伟”叫去其去赌场看门望风,并说每天给其50元报酬,其同意。之后,其根据“细伟”的指示到达江北粮所后面的一所民宅,“细伟”就将该民宅的钥匙交给其,并说:“等一会儿有那天晚上一起喝酒的两个兄弟带人来赌钱,你开门让他们进来。”过不久,就有8月3日和其一起喝酒两名扶绥县男子带一帮人来赌钱,之后王某甲也来赌钱。其为该赌场看门有10天时间,每次都是“细伟”叫其去的,其虽不知道该赌场有几个“摊头”,但其知道“细伟”是其中的一个“摊头”,其亲眼看见“细伟”和零建斗在赌场内“抽水”,“细伟”还亲口告诉其还有另外两个人在江北公园城墙拱门和江湾花园附近看路。其得从“细伟”手上接过50元至100元不等的钱给零建斗,“细伟”说钱是零建斗帮赌场干活所得的报酬。2015年9月9日16时许,其在为赌场的望风看门时被民警抓获。“细伟”是扶绥县人,也有人他叫“细肥”、“小肥”、“小韦”等,其不知道他的真名。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协助韦苦甘在赌场中进行看门、望风及抽头渔利等工作,并从中得到相应报酬,二人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在案发后和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零建斗、林振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零建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二、被告人林振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上述二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覃东坡代理审判员 韦选安人民陪审员 邹佰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敬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