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启航与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启航,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45号申请人周启航,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克强、吴雅琪,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重庆市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兴红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09123535-7。法定代表人李关富,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启航与被申请人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项目预售房产1-223、1-229、1-245、1-237、1-241、1-243、1-247、1-227、1-225、1-239、1-233、1-231、1-235号房屋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启航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项目预售房产1-223、1-229、1-245、1-237、1-241、1-243、1-247、1-227、1-225、1-239、1-233、1-231、1-235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重庆市金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号门面(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2014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