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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国良与牛记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国良,牛记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476号原告:孟国良,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牛记白,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受理原告孟国良诉被告牛记白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在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东黄龙村190号,河北省安平县中心路南头菩提园酒店北侧双利摩托东门市只是被告工作地点,并非经常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为侵权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安平县,故本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牛记白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