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仕西与上海灿科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西,上海灿科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61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2619号申请执行人杨仕西,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被执行人上海灿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仕西与被申请人上海灿科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5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