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邢台市第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邢台市第三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卢某。法定代理人梁薇(系原告母亲),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卢君崇(系原告父亲),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40339096-3。法定代表人王连芹,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腾飞,男,该医院员工,现住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