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1381民初1189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9年1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尹红涛,男,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672526。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