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刑初5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康静,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栾城区王家庄村改造项目B区5﹟楼土木工程,雇佣常文辉等70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被告人张某拿到全部工程款后,拖欠常文辉等70名工人工资共计87120元。2015年10月13日,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拒不整改,后逃匿,至今未支付常文辉等70名工人工资。辩护人康静辩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表现较好,当庭认罪,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的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栾城区王家庄村改造项目B区5﹟楼土木工程,雇佣常文辉等70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被告人张某拿到全部工程款后,拖欠常文辉等70名工人工资共计87120元。2015年10月13日,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拒不整改,后逃匿,至今未支付常文辉等70名工人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张某支取工程款明细,张某出具的工资欠条,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传唤证及短信通知,户籍证明等;证人杨日扩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常文辉等工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仍不支付,且逃匿以逃避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支持,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871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志慧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关注公众号“”